摘要:原创: 联拓律所廖靖雯 约定了 “年终奖由公司自主决定”,单位就可以不发。 这也许是很多HR甚至是部分律师的观点。 简言之,他们认为,只要约定或规定了“年终奖由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单位就可以…
原创: 联拓律所廖靖雯
约定了 “年终奖由公司自主决定”,单位就可以不发。
这也许是很多HR甚至是部分律师的观点。
简言之,他们认为,只要约定或规定了“年终奖由公司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如何发放”,单位就可以“发“,也可以”不发”。
等等,先看看两个案例——这样的约定不灵了!
看完我们再说说,怎样做,单位才能做到“真正的自主发放”。
案例一
劳动合同约定“自主发放”,年终奖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单位败诉。
案情
2012年9月,葛某进入上海某大型饭店工作,双方签订了到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将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及葛某的工作表现,决定其工资的增加与否、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和发放标准”。
2015年12月23日,公司向葛某发送书面终止通知。葛某提出公司应支付其2015年终奖金,公司说该年度葛某没有年终奖。葛某仲裁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其2015年度年终奖奖金26000余元。
葛某称自己2013、2014年都拿到年终奖,而且提交了《劳动合同》以及2013年和2014年度公司发放其年终奖的证据,葛某认为之前每年都拿到年终奖,并不知道公司还有什么额外的发放条件。
公司则称,根据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约定为需要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葛某的工作表现并经考核来确定。公司提供了《年终奖发放指引》作为证据,但葛某称从未看到过,且公司无法提供前两年发放葛某年终奖时的考核依据和发放标准。
裁判结果
餐饮公司和葛某在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约定,但对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没有具体约定,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年终奖发放指引》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无证据证明葛某知晓该制度,因此,该制度对葛某不具有约束力,餐饮公司应当支付葛某2015年度年终奖。
案例二
单位员工手册规定宽泛,没有具体奖金核算标准,单位败诉。
在“罗建中与瑞好聚合物(苏州)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一案中,在公司工作十年的员工罗建中于2014年9月辞职。离职后,罗建中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14年度的年终奖、加班费等。
就年终奖一项,罗建中主张公司有年终奖,并提交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劳动条件中包括奖金一项。罗建中称年终奖一般按照当年两个半月的工资标准计算,并主张按照上一年度的发放情况折算离职年度的核发金额。
瑞好公司认可员工手册内容,称年终奖是根据业绩考核由公司决定是否发放,罗建中辞职后公司不应支付年终奖。经询,瑞好北京分公司称既往可能有相关的年终奖,但不清楚核算标准。
法院认为:罗建中提交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有奖金一项,瑞好公司就既往年份和2014年奖金的核算和支付情况不能作出详细的说明,故本院支持罗建中按照既往奖金标准以2014年实际出勤期间折算的奖金数额。
总结经验教训
醒醒吧… 以下才是司法裁判实践中,对于年终奖发放的“自主权”的完整态度:
1. 年终奖属于双方约定薪酬范畴。
2. 单位可对于年终奖设定具体发放依据和条件。
3. 年终奖发放条件的设置需经过民主公示程序。
4. 在单位没有具体限定发放条件时,以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情况可能将成为认定其他年度年终奖的依据。
总结为一句话:
如果单位已经约定了,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年终奖金如何发放,
那么请一定一定要同时: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具体的发放标准,并且向员工公示。
这就赶快回去检查自家公司的制度吧…